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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掌柜陈云_熊亮华【完结】(3)

  1943年6月18日,胡宗南在洛川召开反共军事会议,准备“闪击”延安。为了应付战争,军事费用开支剧增;为了保证冬衣原料供给,又必须及时收购棉花;而财政方面由于边区对外贸易中断,盐及各项土产均不能出境销售,法币(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来源断绝,财政收入减少。

  上半年,边区流通货币——边币发行了23137万元,边区金融物价已经开始波动。财政部门掌握了金融、贸易大权后,不是从边区经济全局出发,仅仅为应对一时的困难和危局,下半年边币竟然发行了143663万元,是上半年的7倍还多。边币发行的过快增长,刺激金融物价剧烈波动。通货膨胀,抢购风潮顿起,物价暴涨。

  党内外对这种状况颇有意见。毛泽东除提议任弼时组织朱德、林伯渠、高岗、贺龙、李富春等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西北财经办事处的负责人共同研究财政金融问题外,待陈云身体稍有恢复,就请他主持西北财经办事处工作,出面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陈云过去并没有搞过财经工作,但他有唯实的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为基础,并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在养病期间,他仔细研究了毛泽东的著作和文电,认为贯穿在里面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实事求是。怎样弄清实事,做到实事求是,他概括了十五个字:“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交换、比较、反复”,并以此为终身的准则。

  唯实和学习,就是陈云进入新的工作领域的随身法宝。确定他抓财经工作后,他并没有急于发号施令,而是调查研究熟悉情况。1943年12月9日,陈云同毛泽东、林伯渠一起参观了陕甘宁边区第三届生产展览会。随后,就开始接连出席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会议、陕甘宁晋缓联防军司令部后勤供给座谈会、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级干部会议等一系列会议,专注地了解边区财经工作的情况。他还搞到了两本中国经济年鉴,抓紧时间学习财经知识。

  1944年3月10日,中央书记处正式发出陈云任职的通知,陈云走马上任了。

  不让财政随便从银行掏钱,缕清法币边币关系,边币“偷梁换柱”。

  一锤定音。新当家人一出手,就展示了过人的果敢与精明。

  财政金融出了问题,财经部门自然少不了挨批评,受抱怨,有点抬不起头来。但是,陈云理解他们,依靠他们。3月20日,刚刚上任的陈云,就在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会议上为财经 办事处的干部说话:当家人要准备受气,但不能因此而改变方针。财经办事处成立后做了很多工作,干部有了很大进步。错误也是有的,因为我们建设国家还没有经验。

  陈云的话,表示了自己要大刀阔斧改变财经局面的决心,也无疑为处于窘境中的财经干部撑了腰。毕竟,陕甘宁边区这个家,太不好当了。

  当时,金融物价形势还是很不稳定。为制止通货膨胀、物价暴涨,1944年1月6日,边区银行不得不弃守牌价,让边币随黑市价波动。同时,停止边币发行,推销土产,停发各单位经费3个月,以收缩边币。到3月上旬,边币和法币兑出兑入趋于平衡,银行掌握了足够法币,取得了货币斗争的主动权,开始限制边币兑出,使法币价大幅下跌,最后稳定在9元,物价随之逐步下跌。采取这样强制的行政措施,虽然一时扭转了金融物价形势,但边区经济为此付出巨大代价,有些地方市场上法币代替了边币,市场萧条,生产大受影响。其情形,很有些类似于今天人们所称的经济“休克”,经济形势仍然极不乐观。

  显然,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边币币值的稳定上。边币稳定了,重新占领流通市场,市场才能稳定,边区生产、流通和群众生活、党政军供给才能得到保障。陈云经过几个月的调查研究,摸清了情况,立即下决心整顿金融,重建边币信用。

  陈云首先确立银行企业性质,使其摆脱财政出纳的地位,以利控制财政发行。

  1944年三四月间召开的第二次西北局高干会议认为,财政依赖发行边币支持,把银行变成财政的发行机关,不但丧失银行经营业务的独立性,而且也是造成金融物价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决定将边区银行确定为企业性质,并从组织上加强边区银行本身的领导力量。

  5月14日,陈云同贺龙致信黄亚光、贾拓夫,通知他们:(一)向银行内库借用边币一万万五千元,用以借给物资局缴财政厅一万万元,付军委后勤部五千万元。(二)以上借款均由物资局负责用边币归还,限定六月十日还一万万元,六月底还五千万元。银行须按期负责收回,收回后仍入内库封存。(三)今后银行增加发行必须经过财经办事处书面批示。

  这一下,不但是财政部门和军队后勤部门带头有借有还,还把货币发行大权收到财经办事处,加强了货币发行的控制。

  当时边区银行放款分一般放款与特别放款。一般放款,指银行的固定资金内的放款,主要用于农业和工商业贷款;特别放款指经西北财办批准,由银行发行、库内支付的长期或短期的经济建设或财政性周转,收回时如数归入发行库,其放款和收回,实际是边币的发行和回笼。边币发行的混乱,主要就在于特别放款失控。

  为了切实控制边币发行,陈云再立规矩。6月9日,陈云同贺龙颁发西北财经办事处《关于陕甘宁边区银行特别放款办法的决定》,规定:特别放款须由借款机关出具正式借据,说明金额、用途、归还日期、利率及付息办法,借款机关不得将借得之款移作别用。特别放款所需资金来源为发行边币,由银行向发行库支款。银行收回放款后须如数归入发行库,并报财经办事处备案。在此过程中,边区银行不得将此款移做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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